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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 按评估价征税

晶报  2012-10-17 09:09

[摘要] 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制定,依照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评估得出。该价格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

2.核实征收

纳税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发票等房产原值凭证,以及规定扣除项目及费用相关凭证的,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土地增值税。即以存量房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规定扣除项目金额,按法定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其中,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实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先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再持核实通知书由登记中心受理并代征税款,核实流程规定如下:

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核实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表》;

(2)房屋原值的凭证及规定扣除项目凭证;

(3)身份证明;

(4)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转让存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如营业税等税款由登记中心在代征税款时计算可扣减的税金。

未出具合法有效凭证,或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不一致的(房产转让法律文书规定受让方缴纳的除外),税务机关对有关申请可不予受理。

纳税人向登记中心提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核实通知书》,登记中心受理后代征相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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