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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 按评估价征税

晶报  2012-10-17 09:09

[摘要] 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制定,依照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评估得出。该价格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

一、福田区魏先生来电咨询:我司的厂房闲置多年,经公司管理层决议将转让给某企业,请问如何确定其计税价格?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实施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2〕9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规定,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的计税价格,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为依据。但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我市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交易环节各项税款。

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制定,依照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评估得出。该价格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计税参考价格将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并经市财政委员会、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确认后使用。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应及时进行更新调整,并经市财政委员会、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确认。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书以及依法拍卖的成交确认书进行权属变更的非住宅类房产不适用本《通告》的规定。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向房地产所在地区地税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区地税局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果,征收单位根据复核结果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百条规定,纳税人也可在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宝安区赵小姐来电咨询:计划将2009年在新城投资购买的商铺转让,现与有意向购买者洽谈转让交易事宜,请问转让交易过户涉及相关税款在哪里缴纳?未保留当时购买的发票及合同应如何计缴土地增值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税款征收操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278号)的规定,我局委托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下称登记中心)在办证环节代征房地产三级市场(存量房交易市场)交易过程的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办理过户手续时需向登记中心提交房地产交易合同、房地产证等资料。

土地增值税分为核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以下征收流程只适用于个人转让存量非住宅类房产。法人团体、企事业单位转让存量房的土地增值税,无论核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由纳税人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1.核定征收

个人转让存量非住宅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土地增值税:

(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的;

(2)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将其相关资料提交登记中心受理窗口,登记中心办理登记审核无误后打印税费单,同意按照税费单上的计税价格代征相关税款的,登记中心直接代征所有税款,不同意税费单上的计税价格的,则按照争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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