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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遵义官方实播台  2021-12-16 09:27

[摘要] 2021年12月9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发布《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9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9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发布《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9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遵义市现行的《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是2006年经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的。期间除根据公积金事业发展需要印发部分政策调整文件之外,未作过系统的修订修改,难以满足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和法制建设要求。

2019年,国务院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也先后印发实施。

为在新形势下高质量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了新的《办法》。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一)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参照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的有关文件和规范标准。

(二)制定过程

2019年第二次管理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启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的报告》,2020年6月,市人民政府将《办法》制订工作纳入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2020年7月,管委会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成立工作专班,承担具体起草工作。工作专班先后到苏州、盐城、深圳、中山、成都、贵阳等制度完善、管理先进、经验丰富的城市开展学习调研,又深入仁怀、绥阳、湄潭等地广泛听取基层管理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缴存者咨询关切较多的问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反复讨论,起草形成了《办法》(草案),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后进一步修改。2021年3月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021年11月25日,第五届遵义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2月9日发布,2022年1月9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8章61条。

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资金权属、联动机制等;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具体办事机构,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为协同机构,有关银行为受委托办理资金结算机构;

第三章缴存,明确了缴存对象、单位及个人账户设立、缴存等政策;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政策、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

第五章贷款,明确了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条件和办理方式;

第六章监督,明确了管委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管理中心、社会及职工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法责任;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缴存、提取、贷款实施细则的制定权限以及《办法》的实施时间。

四、《办法》主要创新制度和相关问题说明

(一)强化协调联动,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质量。

一是强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自然资源、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协同作用。二是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明确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业务办理、岗位责任、内审稽核、考核奖惩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

(二)围绕民生关切,进一步发挥公积金制度作用。

一是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城市灵活就业人员等新市民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二是将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纳入提取情形。三是将遇到突发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形纳入提取范围,体现制度人性关怀。四是将享受城镇生活保障的情形纳入提取范围,为困难职工雪中送炭。

(三)实施多元化业务,满足缴存者贷款需求。

《办法》明确“受委托银行应当推行组合贷业务,将商业贷款作为贷款申请人的补充贷款需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为房地产市场发展增添活力。

(四)以“互联网+”为导向,深化便民服务。

《办法》提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智慧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推行网上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同时,还提出了约定还款业务,简便办理程序。另一方面,丰富线上业务办理种类,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灵活性。

(五)强化贷后监督,防范资金风险。

《办法》明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加强贷后管理,加强对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物权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联合惩戒,进一步推动行业乱象整治。

一是明确了对违规办理归集业务单位的惩戒。二是明确了对违规提取、违规办理贷款职工的惩戒。三是明确了对违规提取、违规办理贷款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的查处。四是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整治行业乱象方面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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