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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遵义官方实播台  2020-03-05 13:37

[摘要] 根据中央、省、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精神,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平稳健康发展工作,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现就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央、省、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精神,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平稳健康发展工作,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现就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一是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物资保障,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管控,积极调度全市钢材、混凝土水泥砂石五金等建材恢复正常市场供应,积极协调支持企业项目复工复产所需体温检测仪、消毒液、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供应保障。二是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的企业不进行用电功率因素考核,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限额)。对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指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响应结束后,下同)2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能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遵义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二、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一是在疫情期间送审的我市辖区内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在原收费标准上减免50%。二是开(复)工项目的企业经申请同意后可暂缓或分批缴纳安全文明措施费,待疫情防控结束后6个月内按规定缴清。三是新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最长延迟至2020年6月30日。四是新开工建设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经申请同意后可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结清。五是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六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确实无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缓缴条件的,可允许企业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储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公积金贷款。七是对受疫情影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分别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障机构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三、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题。金融机构要保持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采取增加信贷额度、加大放款力度、加快放款时间等措施帮助企业缓解流动性困难;要通过多种形式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信用记录问题,经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定,可根据调整后的客户贷款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同时,金融机构要保障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对购房人具备条件的商贷和公积金贷款及时受理、加快发放;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等不能及时还款的个人住房信贷,要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简化流程及时认定,对相关贷款不作记录,已经上报的给予调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遵义中心支行、遵义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加大劳动就业保障支持。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工资标准的90%。设立项目复工复产补助资金,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专项用于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对农民工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五、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疫情防控期间,检测机构资质业务包括现场核查暂停,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现场集中考核和继续教育暂停。2020年1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统一自动顺延至2020年8月30日。对部分特殊延期证书,其特殊延期信息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人员证书查询栏”显示。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特殊延期证书按后续通知要求申请正常延期,正常延期证书有效期在特殊延期前证书原有效期基础上延续。(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放宽预售许可和预售监管资金拨付条件。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进度,且诚信度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予以办理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提供银行保函后,可提前支取预售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交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即可办理合同备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七、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合理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追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做好工程款支付。新冠肺炎疫疫情期间,如遇建筑材料需求增加,引起设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有效降低企业违约风险。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申请可以延期至疫情结束后签约和缴纳,不收取滞纳金违约金,不计入企业诚信档案;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和竣工的,不计入违约期,不收取违约金;不能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合理引导舆情,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的,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交付期限酌情顺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十、建立审批事项“绿色通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开办城建档案查询、施工图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线上业务,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一网通办”,推行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立即受理、立即审核、及时审批。申请材料不全的,实行“承诺审批”,采取“容缺后补”“信用承诺”“以函代证”方式办理。对重大民生保障类项目,采取“特事特办、专人专办”加快落实“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在施工图审查、安全生产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推进手续完善。(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注册地在遵义市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和中介物业服务法人企业或法人分支机构的中小企业,疫情结束后自然废止。国家和省级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财税、金融、社保、医保、就业、住房公积金、用电、用气、用地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相关费用等优惠政策。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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