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经贵州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从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10个档次。
日前,经贵州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从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10个档次。
据了解,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此外,根据实施意见,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所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从2021年1月1日起,将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参保人补缴或未能按年缴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按100元缴费的,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
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
据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及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市、县两级可根据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自到龄的次月开始,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7:1:2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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