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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遵义出新政:这类农民进城落户买房,将补贴3至5万!

遵义官方实播台  2019-02-28 09:26

[摘要] 复垦宅基地后的城镇落户人口在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购买商品房,迁入地政府给予每户5万元的购房补助,在市内其他县(市)县城购买商品房,迁入地政府给予每户3万元购房补助,也可申请承租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或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加快新型城镇化
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日前
遵义市结合实际出台了
《遵义市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办法(试行)》

重磅!遵义出新政:这类农民进城落户买房,将补贴3至5万!

根据《办法》规定,遵义市城镇落户人口继续享有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存量分配权和相关涉农补贴,继续享受原有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两女绝育户家庭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优惠政策。

复垦宅基地后的城镇落户人口在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购买商品房,迁入地政府给予每户5万元的购房补助在市内其他县(市)县城购买商品房,迁入地政府给予每户3万元购房补助,也可申请承租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或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

重磅!遵义出新政:这类农民进城落户买房,将补贴3至5万!

遵义市鼓励在城镇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及其陪读家长将户籍转入就读城镇,毕业后学生及其陪读家长的户口可保留在城镇,也可迁回原户籍地。

城镇落户人口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城镇落户人口,可申请并及时纳入城市居民生活保障范围,新落户城镇的老年人与原有城镇户籍的老年人同等享受社会公共服务优待政策。

重磅!遵义出新政:这类农民进城落户买房,将补贴3至5万!

以下是《办法》全部内容

遵义市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办法(试行)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全市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遵义市城镇落户的本市农业转移人口(以下简称“城镇落户人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以人为本、尊重意愿的原则。实施主体和资金来源渠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二条
城镇落户人口继续保留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继续享有既有农村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享有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存量分配权和相关涉农补贴,继续享受原有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两女绝育户家庭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在遵义市有合法宅基地的城镇落户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除外),自愿申请复垦宅基地的,迁出地政府按100— 200 元/m2 标准发放复垦补助(具体标准由迁出地政府制定)。复垦宅基地面积由住房建筑面积、附属建筑物占地面积和院坝面积合计构成。其中,院坝面积100 m2 以内的,按实有面积计算;100 m2(含100 m2)以上的,按100 m2计算。
复垦宅基地后的城镇落户人口还按以下标准享受购建房补助:
(一)在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的城市建成区购买商品房,迁入地政府给予每户5 万元的购房补助;
(二)在市内其他县(市)县城建成区购买商品房,迁入地政府给予每户3 万元购房补助;
(三)在乡镇政府镇建成区购买商品房,迁入地政府给予每户2 万元购房补助;
(四)在乡镇集中规划点自建住房的,迁入地政府给予每户1 万元建房补助。
城镇落户人口可申请承租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或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鼓励在城镇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及其陪读家长将户籍转入就读城镇,毕业后学生及其陪读家长的户口可保留在城镇,也可迁回原户籍地。城镇落户人口的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第五条
城镇落户人口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原已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缴费金额归并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办理。首次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参保缴费年限超过15 年,可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城镇落户人口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在迁入地就近缴费和接受服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报销政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大病保险政策,筹资渠道、经办运行、权利义务、责任分担不变。城镇落户人口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七条
城镇落户人口死亡后,免除其在落户地产生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费用;符合条件购买落户地城镇合法公墓的,迁入地政府给予购买价10%、不超过3000  元的补贴;符合原户籍迁出地殡葬管理规定的,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死亡后可将其骨灰运回迁出地安葬。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城镇落户人口,可申请并及时纳入城市居民生活保障范围。新落户城镇的老年人与原有城镇户籍的老年人同等享受社会公共服务优待政策。

第九条
农村户籍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其父母或配偶落户城镇的,享受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后享受落户地城镇退役士兵相关优待政策。

第十条
城镇落户人口创办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享受贵州省人民政府“3 个15 万元”扶持政策。符合创办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贷款,享受在基准利率基础上贴息2.88%补助政策;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创业,可按规定享受10 万元、3 年期以内(含3 年)的全额贴息贷款;合伙创办企业的,根据合伙人数、经营项目和还款能力,可提供人均10 万元、200 万元、2年期以内(含2 年)基础利率50%贴息贷款。

第十一条
城镇落户人口可参加普惠制免费培训,还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符合国家用工政策和用工需求的,经本人申请,可优先推荐到企业或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十二条
易地搬迁户在城镇落户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可办理所享有政策性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可用于贷款抵押,5 年后补足土地出让金可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
城镇落户人口发生的意外事故理赔,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实行“零门槛”便民服务, 市内迁移的城镇落户人口凭有关材料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免收《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遵义市财政供养人员、辅助性岗位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国企工作人员须落户在遵义市常住地或工作地的城镇。

第十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要协作配合,强化措施,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公安局负责牵头抓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复垦后节余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所得调配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惠民政策纳入便民服务清单,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让群众“少跑腿”“零跑腿”。市委宣传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好“三微一端”新媒体和报刊、公告等传统媒体,准确解读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及相关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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