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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新政

遵义晚报  2017-06-05 09:24

[摘要] 《遵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颁布施行。遵义市以《实施办法》的形式对健全特困供养制度予以细化,就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界定救助对象、规范救助程序、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昨日,记者从遵义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遵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颁布施行。遵义市以《实施办法》的形式对健全特困供养制度予以细化,就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界定救助对象、规范救助程序、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

《实施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在提出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重点明确了制度内容、有关程序、保证措施等,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为向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终止等办理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和工作要求。

救助供养分为两种形式

《实施办法》还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要求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一般按照不低于1:3、1:6、1:10的比例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配备服务人员。明确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对社会开放,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低偿服务。

《实施办法》还细化明确了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按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遵义房产 供养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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